2019年职务侵占罪要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2019-03-20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职务侵占罪要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贾永发律师,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贾永发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职务侵占罪要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2019年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刘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X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公司财务,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X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刘XX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告人刘XX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
本案被告人刘XX在单位工作多年,对于单位的生产及保卫工作做出了很多贡献。其不仅没有任何违法情况,而是多次获得单位授予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在单位中人缘好,从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教育。
2.被告人刘XX因不懂法而犯罪,与其他恶性犯罪有区别。
本案被告人刘XX只要高中学历,并且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通过律师会见及其当庭陈述,其均表示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与其他恶性犯罪及其他职务侵占犯罪相比,被告人刘XX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真心悔罪。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刘XX的多次供述比较一致,没有翻供的现象。从案发到现在,其均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被告人刘XX不仅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且从言行中均体现了其真心悔罪,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4.被告人刘XX退赔了赃款赃物,犯罪后果不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刘XX非法所得仅32000元,且在案发时就将放在办公室里的30000元交给办案机关积极退赔。其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和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犯罪后果不严重。
二、被告人刘XX的行为具备缓刑条件
本案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将被告人刘XX判处缓刑并使其回归社会不致于再次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对其进行量刑时,能体现出教育和挽救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虽犯有职务侵占罪,但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适用缓刑。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贾永发
2017年4月13日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